公告日期:2025-10-29
证券代码:873018 证券简称:永昌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永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永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浙江永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永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第四条 董事会由四名董事以及一名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审查公司治理机制,对公司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十七)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由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电话、视频、网络等方式对投资者关系进行管理;(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以下权限范围内,对于公司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做出决定:(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六)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八)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且超过 300 万元的。在董事会批准权限内发生的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关联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且不少于全体董事的 1/2 以上的董事同意。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但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授权的除外。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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