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证券代码:873018 证券简称:永昌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永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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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永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永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行为,保证公司监事会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和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永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以及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候补。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条 监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监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应承担忠实义务的期限为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三年,但对涉及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监事应永久保密。
第十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十二条 监事应与董事、总经理和股东保持沟通。监事除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外,还可有选择地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应当为监事与董事、总经理和股东以及职工的交流提供条件,并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六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或有提案权的股东提请股东会或由监事会建议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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