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873018 证券简称:永昌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永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永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
决。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永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程序,依法及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豁免、暂缓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豁免与暂缓的信息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豁免与暂缓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具体事务。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豁免、暂缓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一)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
写《浙江永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事务登记审批表》,并由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与豁免与暂缓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一并报送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二)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对申请拟豁免、暂缓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豁免、暂缓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处理建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豁免、暂缓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后,交由公司董事长最终审批决定。
第十条 经审核程序后,认为不符合豁免、暂缓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豁免、暂缓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豁免、暂缓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四)内部审核程序;(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的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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