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2-24
证券代码:873026 证券简称:畅越飞平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畅越飞平有色金属储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2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融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及融资风险,提高
对外投资及融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
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
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
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
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
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
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
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
包括增资扩股、借款、发行债券等。
第五条 公司所有投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
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
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六条 各项对外投资融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融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融
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
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及融资决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总经理,除此以外
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对公司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八条 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的投资事项,一
年内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下的投资事项,
由总经理决定。
第九条 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30%以下的投
资事项,一年内投资融资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
以上、30%以下的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值超过1500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值超
过750万元;
(四)对外投资交易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
过1500万元;
(五)对外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值超过7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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