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2-24
公告编号:2022-009
证券代码:873026 证券简称:畅越飞平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畅越飞平有色金属储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2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畅越飞平有色金属储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畅越飞平有色金属储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关联方及其他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管理,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畅越飞平有色金属储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以
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在公司股改、首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除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行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公告编号:2022-009
第三条 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
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承诺相
关方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承诺相关方可以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方案。
上述变更方案或者豁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的申请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六条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书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
项及进展情况。
第八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或根据上下文有其他含义,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告编号:2022-009
畅越飞平有色金属储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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