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6
证券代码:873030 证券简称:中基国威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上海中基国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版)的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中基国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中基国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中基国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方案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时,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七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作为认购账户,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公司存在两次以
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账户。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规定转出余额后,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提示公司及时更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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