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9-27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汉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一八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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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汉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广州汉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汉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光药业”、“公司”)的委托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汉光药业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2018年6月28日向公司出具《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汉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出具的《关于广州汉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就《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均与《法律意见》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反馈意见》公司特殊问题1
请公司说明自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2018年3月-2018年6月的财务报表、其他应收款明细、其他应付款明细、银行对账单及银行日记账等财务资料,以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确认文件,本所律师认为,自《广州汉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规范之情形,公司符合本次申请挂牌的条件。
二、《反馈意见》公司特殊问题2
主办券商及律师按照《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核查,自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1)申请挂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子公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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