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1-06
广州汉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并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关于广州汉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
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2018年7月13日出具的《关于广州汉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推荐广州汉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光药业”或“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已会同广州汉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律师机构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逐项进行认真核查及讨论并出具书面说明,本回复说明中的简称与申报材料《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以楷体加粗标明。现将具体回复说明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公司说明自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说明自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
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公司回复】
公司自《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主办券商回复】
主办券商针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进行了核查:
(1)访谈公司财务人员、股东、高级管理人员;
(2)查阅了关联方控制的企业的工商基本信息;
(3)核查公司往来明细账、相关原始凭证及银行对账单;
(4)核查公司银行账户是否均以公司名义开立并由公司实际支配,现金均由公司财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资金的使用按照公司制度经公司内部按审批权限通过后方可由财务部门执行;
(5)查阅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三会文件;
(6)查阅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7)获取公司《关于期后重大事项的声明函》。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自《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公司符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
【律师回复】
律师核查意见详见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会计师回复】
会计师核查意见详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有关财务事项的专项说明》。
2、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按照《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核查,自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1)申请挂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子公司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司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主办券商及律师是否按要求进行核查和推荐;(2)前述主体是否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收违法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结合具体情况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出具明确意见。
(1)申请挂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子公司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司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主办券商及律师是否按要求进行核查和推荐。
【主办券商回复】
1、核查程序
主办券商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及说明,公司所在地工商、税务、社保及公积金等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其出具的声明,并查阅了信用中国网站、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报告期内公司无下属子公司,无需对公司下属子公司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进行核查。
2、核查内容及依据
主办券商经查阅上述文件及在上述网站查询了公司及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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