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9-21
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沈阳晨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51号银河国际大厦A座15层(110013)
BlockA,15thflooc,TheYinheBuildingNo.51NorthQingnianstreet,ShenheDistrtict,ShenyangChina.110013Tel:86-24-22529906 Fax:86-24-22529906-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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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晨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沈阳晨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沈阳晨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晨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沈阳晨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申请人与本次申请挂牌相关情况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和调整,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说明之外,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法律意见书》中的律师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意见》之“一、公司特殊问题”之“2、请公司说明自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一)关于自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经公司披露,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如下:
金额:元
2018年1-3月
拆出 收回
名称 用途
笔数 金额 金额
陈泽军 3 724.84 6,731.44 代垫税金
合计 3 724.84 6,73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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