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16
证券代码:873038 证券简称:捷甬达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安徽省捷甬达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省捷甬达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投资管理,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规
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省捷甬达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决策
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全部对外投资活动。
第五条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规则》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分层决策制度,分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无权决策对外投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拟实施本制度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
门协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进行市场前期尽职调查,经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八条 就本制度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
据以作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投资项目作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
及时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对外投资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其余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对外投资,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累计计算,但
已履行相关投资决策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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