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2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捷甬达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省捷甬达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及授权委托办法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 14:00 在深圳市拓智者科技有限公司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施东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出席会议登记及授权委托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48,44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9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4、《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6、《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7、《修订公司章程》;
8、《关于预计 2022 年度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
9、《关于预计 2022 年度子公司关联交易》;
10、《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经本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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