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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23 16:25:22 股吧网页版
邢农银行: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23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 386 号 邮编:050051

电话:0311-87628288 传真:0311-87628299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庞鹤律师和周玮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做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和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

2、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
告形式刊登了《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上述会议通知书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上午 1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董景良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上营业厅和中国
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3 年 5 月 18 日 15:00-2023 年 5
月 19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的
股东名册及相关会议资料,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8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41,695,3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8%。

其中,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人,持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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