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
公司由中山市奥美森工业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中山市奥美森工业有限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在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914420007556088585。
第三条 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审核并于【】年
【】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北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OMS Machiner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山市南区街道圣都南路88号。邮政编码:52845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与公司董事长聘任、解聘方式一致。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锲而不舍、精益求精、开拓创新、与时俱进。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工业自动化设备、数控设备、智能化
装备、环保节能设备,以及上述产品的零配件;从事上述设备及零配件的进出口、设备经营租赁、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等业务;从事产品研发设计,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许可,企业所需的工程和技术研究、开发及其销售和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均采用记名方式,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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