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873044 证券简称:奥美森 主办券商:信达证券
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
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该召集人应当
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根据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等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
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
等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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