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23
证券代码:873047 证券简称:欧瑞欣合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贵州欧瑞欣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贵州欧瑞欣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贵州欧瑞欣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规范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欧瑞欣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的。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条 本规则是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股 东
第一节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股东为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建立股东名册,并定期查询主要
股东资料及主要股东持股变更(包括股份出让)情况,及时掌握公司股权结构。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有效证据。
第七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应当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连续 180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要求监事会或董事会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违法或违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会或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的,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利益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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