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0-17
证券代码:873047 证券简称:欧瑞欣合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贵州欧瑞欣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0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0 月 1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一审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庭审,并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经贵州省遵义市
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胜诉,随后原告刘滨提起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受理,并定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进行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刘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原公司副董事长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贵州欧瑞欣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 点,被告在公司办公室召开董事会,讨论第三届董
事人选,原告落选董事提名人选。原告认为“差额选举的程序没有经过股东会讨论,程序不合法;符合条件的股东推荐的董事无须公司审查”。
公司在上述董事会后,召开了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采用累计投票制的规则,导致申请人落选。
该案件公司一审胜诉后,被告上诉请求支持其一审诉求。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民事诉状》中:
原告认为:
一、董事提名权是股东财产权在管理上的表现,董事会应该体现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第 102 条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及《公司章程》第 82 条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股份以上的股东,可以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均没有股东提名董事需要公司
审查的规定。截至 2023 年 5 月 17 日,刘滨合计持有公司 976.48 万股,占比为
20.21%,因此,原告提出董事提名符合法律规定,只要提名人选符合董事任职的法定条件,公司就无须进行审查,而应当作为股东会提案提交股东会进行表决。
二、《公司章程》第 105 条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并未授权董事会可以进行董事选举。5 月 12 日的会议实质上就是董事会对董事的选举。被告采用差额制方法进行董事会表决,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推荐的程序规定,于法无据。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第二届董事会第 19 次会议决议。
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书》中:
申请人认为:
一、被申请人明知董事会协议已经被申请撤销,法律效力存疑,其应该将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延后,以确保其合法性。
二、股东大会的投票程序不合法。根据《公司章程》第 82 条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 59 条规定:“对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因此,股东大会的投票规则已经确定了唯一性,但是,被申请人为了排挤申请人,直接使用了的一股一票的选举规则,但是在计算投票数量时,采用了其他人投票依然是一个董事计算一次股数(相当于计算了 7 次股数,实质是累积投票制的计数规则),而统计申请人的股数时,仅计算了 1 次股数,完全违反了平等对待股东的法制原则。
申请事项:
撤销被申请人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民事上诉状》中:
申请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错误。
(一)案涉董事会决议应予撤销
被上诉人发出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为选举董事,违背了《公司法》关于董事会无权选举董事的规定。虽然其实质审议事项为董事候选人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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