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3047 证券简称:欧瑞欣合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贵州欧瑞欣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贵州欧瑞欣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贵州欧瑞欣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公司重大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
公司的对内投资行为,参照公司相关的工作制度执行。
公司对外投资,即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
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三)公司进行短期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定为可以投资的,按照公司发布的投资管理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项、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投资:
1、投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及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投资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及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董事会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投资:
1、投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及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或该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投资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及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标准达到第七条股东会批准权限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的对外投资权限参照《总经理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条 以上投资标的为股权,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涉及的资产总额。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第七条、第八条审议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公司进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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