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04
公告编号:2024-001
证券代码:873052 证券简称:国辰建安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南国辰建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1 月 2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1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唐河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河南国辰建安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宏(唐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建设
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受理立案。202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收到唐河县人民法院传票,该案定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开庭。2023
年 12 月 15 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出具(2023)豫 1328 民初 8221 号《民事调解书》,
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分期支付所欠原告的工程款。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河南国辰建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东晓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公告编号:2024-001
2、被告
姓名或名称:海宏(唐河)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亚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6 月 28 日,公司与海宏(唐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宏公司”)签署了《海宏(唐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装修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唐河县产业聚集区伏牛路东段,合同价为6,550,000 元。结算原则为结算金额=合同价+变更,因案涉工程有增加项,工程总价款为 7,560,926.59 元。同时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的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均作出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进行施工,因受疫情封控的影响和被告方施工条件不具备的限制,该工程于 2022 年 9 月完工,经原、被告和监理单位三方共同验收该工程质量合格后,原告于 2022 年 9 月已将案涉工程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已陆续
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340 万元。2023 年 7 月,原告已将案涉的工程结算书发送给
被告,但被告以各种理由对剩余工程款不予支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因海宏公司未及时支付所欠公司的工程款,公司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工程款 4,160,936.59 元,并自 2023 年 10 月
13 日起按照未付工程款的日万分之一承担滞纳金及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14,000 元),以上暂计:4,174,936.59 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2023 年 12 月 15 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出具(2023)豫 1328 民初 8221 号《民
公告编号:2024-001
事调解书》,原告河南国辰建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宏(唐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案涉工程款总额 7,025,755.19 元;
二、原告河南国辰建安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 10 万元;
三、被告海宏(唐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 340 万元,剩余应支付原告
河南国辰建安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总额为 3,525,755.19 元。被告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原告 100 万元;被告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前支付原告 425,755.19 元;
被告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前支付原告 42 万元;被告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原
告 42 万元;2024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 42 万元;被告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前支
付原告 42 万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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