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28
公告编号:2024-017
证券代码:873053 证券简称:荣程新材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海南荣程新材料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海南荣程新材料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及独立判断的原则,我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关于聘任林桂全同志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林桂全同志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经审查,该总经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本次聘任的提名方式、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同意上述议案。
二、关于对《关于聘任林谷存同志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林谷存同志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经审查,该副总经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本次聘任的提名方式、审议及表决程序
公告编号:2024-017
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同意上述议案。
三、关于对《关于聘任杜益雷同志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杜益雷同志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经审查,该副总经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本次聘任的提名方式、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同意上述议案。
四、关于对《关于聘任黄传锋同志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黄传锋同志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经审查,该副总经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本次聘任的提名方式、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同意上述议案。
五、关于对《关于聘任周红霞同志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周红霞同志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三年。经审查,该财务负责人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本次聘任的提名方式、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同意上述议案。
六、关于对《关于聘任崔艺耀同志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告编号:2024-017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崔艺耀同志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经审查,该董事会秘书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本次聘任的提名方式、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同意上述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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