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于
江苏金新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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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5 月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新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江苏金新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接受江苏金新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金新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决议召集。
2025年4月22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
式刊登了《江苏金新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江
苏金新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21日9:00在公司会议室(张家港市汇金中心A座40F会议
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珈豪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
点、审议事项等相关事宜书面通知各位股东,并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等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
召开的江苏金新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
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共3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2,5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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