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873058 证券简称:金新城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金新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已经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待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金新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江苏金新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五) 审议批准单笔贷款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一年内累计贷款金额超
过 3,000 万元的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
(四) 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第一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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