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873058 证券简称:金新城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金新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待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金新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江苏金新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主办券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持续督导期间履行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职责。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审议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
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
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转移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
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制度
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总经理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用于并购的,必需投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项目,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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