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873058 证券简称:金新城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金新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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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已经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待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金新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监事与监事会的职责与权限、议事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科学决策、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苏金新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股东会和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行使监督职能,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权益,保障股东、职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
职责。
第四条 监事履行职责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干预、阻挠。公司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提供独立的办公场所,监事会工作经费由公司在财务预决算中专项列支,监事会自行决定使用。经费的开支暂时实行监事会签制度。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专业机构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监事会根据需要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监事会监事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可要求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解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和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10 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
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它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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