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873058 证券简称:金新城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金新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待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金新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金新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金新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是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 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五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控制投资风险;
(四)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与职能机构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决策制度。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入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董事会负责如下对外投资事项的决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不同时满足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3000】万元的条件;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不同时满足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条件;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不同时满足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条件;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但不同时满足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条件。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单项或相同类别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上限的投资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已经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单项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下限的投资事项经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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