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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1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山东莱恩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报告(第一期)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0

关于山东莱恩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
报告(第一期)

山东莱恩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辅导对象”、“莱恩光电”或“公司”)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辅导机构”)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中泰证券与莱恩
光电 2023 年 12 月 26 日签订的《山东莱恩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莱恩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中泰证券在本辅导期内派出的辅导工作小组原包括王宪江、于士迁、阎鹏、潘世海、李雪松、王海州、魏存玉、吕泽田,其中王海州因工作安排调整退出辅导工作小组,新增辅导人员宋昊岳、周桐、张滋豪,变更后的辅导工作小组成员为:王宪江、于士迁、阎鹏、潘世海、李雪松、魏存玉、宋昊岳、周桐、张滋豪、吕泽田,其中王宪江担任辅导工作小组组长;阎鹏、潘世海、王
宪江、于士迁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其中王宪江、于士迁为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上述人员均为中泰证券正式员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均拥有丰富的股票上市辅导、发行承销及上市保荐的工作经历,具备法律、会计相关专业知识及对行业的充分了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和衡律师”)和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会计师”)共同参与了本期辅导工作。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中泰证券与莱恩光电于 2023 年12 月26 日签订了辅导协议,
并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报送了辅导备案申请材料,2023 年12 月 28 日,山东证监局就本次辅导工作进行了备案。莱恩光电
本期辅导工作期间为 2023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本期辅导工作采取组织自学、问题诊断与专业咨询、中介机构协调会、案例分析、个别答疑等多种方式开展。主要的辅导方式包括帮助辅导对象了解资本市场全面注册制最新法律法规及所处行业最新发展趋势、梳理整改事项、提出整改建议、跟进整改进度等。

(三)本期主要辅导工作内容

本期辅导工作中,中泰证券根据辅导协议、辅导工作安排对莱恩光电进行了全面辅导,具体如下:

1、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证
券市场规范运作的要求;

2、持续开展尽职调查,通过补充查阅有关资料、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等方式,进一步了解公司的组织结构、股本结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等,在前期全面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具体实施了辅导计划,督促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切实有效的整改;
3、进一步协助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督促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持续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的基本制度;
4、结合财务核查的开展,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并督促公司贯彻执行;

5、与接受辅导的人员随时保持沟通,对辅导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以及接受辅导的人员对相关问题的咨询,协调各中介机构采取个别答疑的形式及时协助解决;

6、组织公司和各中介机构不定期召开中介协调会,沟通项目进展、讨论解决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对项目工作计划予以调整和跟进。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德和衡律师、永拓会计师与中泰证券相互配合,积极执行辅导计划,共同规范公司治理、完善公司内控制度,督促公司解决相关问题。本辅导期内,莱恩光电积极配合各项辅导工作,辅导工作进展顺利。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中泰证券与辅导对象积极沟通和探讨,按照北交所上市公司的治理和内部控制规范要求,结合辅导对象自身情况,对辅导对
象存在的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并持续落实。辅导对象目前已逐步建立并完善了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机制,并同步开展北交所上市相关准备工作。

(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1、继续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目前辅导对象的公司治理及内控制度较为完备,但仍需按北交所上市公司的标准持续完善。中泰证券将会同德和衡律师、永拓会计师,针对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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