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14
关于山东莱恩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
报告(第三期)
山东莱恩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辅导对象”、
“莱恩光电”或“公司”)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辅导机构”)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中泰证券与莱恩光电签订的《山东莱恩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莱恩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中泰证券在本辅导期内派出的辅导工作小组原包括王宪江、于士迁、阎鹏、潘世海、李雪松、魏存玉、宋昊岳、周桐、张滋豪、吕泽田,本期辅导内,吕泽田因工作安排调整退出辅导工作小组,变更后的辅导工作小组成员为:王宪江、于士迁、阎鹏、潘世海、李雪松、魏存玉、宋昊岳、周桐、张滋豪,其中王宪江担任辅导工作小组组长;阎鹏、潘世海、王宪江、于士迁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其中王宪江、于士迁为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上
述人员均为中泰证券正式员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均拥有丰富的股票上市辅导、发行承销及上市保荐的工作经历,具备法律、会计相关专业知识及对行业的充分了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和衡律师”)和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会计师”)共同参与了本期辅导工作。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莱恩光电本期辅导工作期间为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本期辅导工作所采取的辅导方式包括:尽职调查、组织自学、专业咨询、及时整改、跟踪辅导等。
(三)本期主要辅导工作内容
本期辅导工作中,中泰证券根据辅导协议、辅导工作安排对莱恩光电进行了全面辅导,具体如下:
1、完善业务发展战略规划
与公司管理层和其它中介机构召开会议等方式,辅导工作小组持续跟踪发行人 2024 年经营情况,并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外部经济环境变化以及公司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分析公司业务发展趋势,梳理业务相关问题,协助公司进一步确定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具体计划及实施方案,督促发行人完善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助力公司主营业务长足发展。
2、持续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工作
辅导工作小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尽职调查清单,
在前期辅导内容基础上,持续推进尽职调查工作,更为系统、深入地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和业务发展情况。继续对公司开展包括法律、业务及财务在内的尽职调查工作,重点了解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体系、内控制度建设、法人治理结构、业务情况、同业竞争与关联关系、企业发展规划等情况,并持续跟进辅导对象规范运作及内控执行情况,收集、核查并系统分析辅导对象内控、法律、财务、业务等方面的资料,同时对相关材料进行整理,督促公司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规范。
3、协助公司优化内控制度及流程
进一步协助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督促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持续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的基本制度,促进公司规范化治理。
4、传达最新监管动态
持续及时向公司传达资本市场的最新监管动态,让辅导对象对于资本市场最新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更加充分深入的了解,组织公司和各中介机构不定期召开中介协调会,沟通项目进展、讨论解决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对项目工作计划予以调整和跟进。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德和衡律师、永拓会计师与中泰证券相互配合,积极执行辅导计划,共同规范公司治理、完善公司内控制度,督促公司解决相关问题。本辅导期内,莱恩光电积极配合各项辅导工作,辅导工作进展顺利。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1、持续推进相关人员学习公司规范运作及发行上市知识
公司积极配合中泰证券、德和衡律师、永拓会计师的工作,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等方面均逐步得到完善,但相关人员对公司规范运作及发行上市知识尚需持续加强。
本辅导期内,辅导工作小组指导辅导对象认真学习了北交所的上市要求、申报流程,协助辅导对象进一步加强对于发行上市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同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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