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3059 证券简称:莱恩光电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莱恩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9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莱恩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山东莱恩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组织、董事行为及操作规则,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山东莱恩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作为董事及董事会运作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股东会审议决议的交易外,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高于50万元的关联交易。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对外担保除外);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七条 除应当由公司股东会负责审批的对外担保,公司其他对外担保需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且该人数应占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董事同意;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单笔金额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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