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3062 证券简称:汉王鹏泰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北京汉王鹏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汉王鹏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汉王鹏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 京汉王鹏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员工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的资格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1 名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由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股东提名。
第六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监事会主席)1 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
会召集人主持并全面负责监事会的工作,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做工作报告。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应当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如果没有指定,则半数以上监事可以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监事会的工作,临时行使监事会召集人的职权。
第七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能维护股东权益;
(二)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八条 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情形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九条 监事的每届任期为 3 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其程序和规定遵从《公司章
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就董事会关于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做出说明,并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必要时,经监事会召集人或监事提议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