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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8 19:01:42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北京车易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8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72 号

关于对北京车易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车易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易付),住所地:北京市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 7 号。

张英杰,公司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张春阳,公司时任董事长。

吴德军,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车易付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 年 5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张英杰所持股份
13,575,900 股被质押,占公司总股本的 28.0262%。2024 年 7 月,
张英杰所持股份 13,575,900 股被司法再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28.0262%,所持股份 8,666,705 股被轮候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17.8916%。张英杰累计质押、冻结比例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如上述质押、冻结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对于上述质押、冻结事项,公司均未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车易付未能及时披露上述股份被质押、冻结的信息和风险,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张英杰未能及时告知重大事项,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张春阳、董事会秘书吴德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车易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张英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张春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吴德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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