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08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72 号
关于对北京车易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车易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易付),住所地:北京市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 7 号。
张英杰,公司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张春阳,公司时任董事长。
吴德军,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车易付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 年 5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张英杰所持股份
13,575,900 股被质押,占公司总股本的 28.0262%。2024 年 7 月,
张英杰所持股份 13,575,900 股被司法再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28.0262%,所持股份 8,666,705 股被轮候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17.8916%。张英杰累计质押、冻结比例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如上述质押、冻结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对于上述质押、冻结事项,公司均未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车易付未能及时披露上述股份被质押、冻结的信息和风险,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张英杰未能及时告知重大事项,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张春阳、董事会秘书吴德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车易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张英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张春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吴德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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