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车易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证字[2025]第 120-1 号
dacheng.com / 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
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 邮编: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一、《反馈意见》问题 1 ......4
二、《反馈意见》问题 2 ......5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车易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5]第 120-1 号
致:北京市仟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市仟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收购北京车易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宜中收购人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向收购人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
京车易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发出的《关于北京车易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项目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就《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问题出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车易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中国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独立财
务顾问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收购人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本次收购相关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上述所有内容均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反馈意见回复
一、《反馈意见》问题 1
关于要约收购。信息披露文件内容显示,本次收购不涉及要约收购,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关内容,尚需股东会审议。请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补充更新披露股东会审议《公司章程》变更情况,并结合审议情况说明本次收购是否涉及要约收购。
请财务顾问在《财务顾问报告》中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收购人律师、挂牌公司律师分别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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