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30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Jiangsu Lanter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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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义达跨境(上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义达跨境(上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立泰非诉字 2024 第 175 号
致:义达跨境(上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义达跨境(上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义达跨境”)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出具了《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义达跨境(上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义达跨境(上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出具的《关于义达跨境(上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要求,本所现就有关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立泰非诉字 2024 第 117 号”《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
于义达跨境(上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问题 3.关于子公司
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1)公司自设立以来共投资 47 家控股子公司,其中 32 家存续、2 家转出、13 家注销;(2)公司基于隔绝风险等方面的考虑,对 20 家控股子公司曾通过实际控制人等主体代为持股。
请公司说明:(1)公司设立较多子公司的原因,是否系为规避所在国家或地区关于经营范围、税款缴纳、跨境资金结转等事项的监管要求;对比报告期内及期后新设及注销子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否存在新设子公司以承接注销子公司业务的情形及合理性,公司是否通过新设及注销子公司的方式规避经营合规性风险,相关情形未来是否会持续存在;(2)公司对较多子公司采取代为持股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系为规避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政策要求;(3)结合代持形成及解除的具体过程、代持协议的签署情况、资金往来凭证等,说明认定代持的依据是否充分,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及变动情况的披露是否准确以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该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关于报告期内及期后设立、注销子公司相关情况的说明;查阅报告期内及期后公司设立、注销的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财务报表等资料;
2、查阅报告期内及期后公司新设、注销的境内子公司的专项信用报告并登录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查询前述子公司是否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查阅报告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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