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Jiangsu Lanter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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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义达跨境(上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义达跨境(上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义达跨境(上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义达跨境(上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义达跨境(上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义达跨境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义达跨境的如下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义达跨境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义达跨境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
年度股东会。
2、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张启龙先生主持。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截止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13 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以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及参加表决。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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