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0-29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田森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山西太原万柏林区长风商务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座34-35层
34/35thFloor,Tower4,ChinaResourcesBuilding,
No.1ChangxingRoad,ChangfengCBD,Taiyuan,030000,
PRC电话/Tel:+863512715333\5\6\7\8\9传真/Fax:+863512715337
E-mail:office@huajulaw.com
www.huajulaw.com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田森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一)
致:山西田森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接受山西田森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就本次申请挂牌事宜,本所已经出具了《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田森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西田森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对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2、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申请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仅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申请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补充法律意见书,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用释义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公司业务。(1)请公司说明停车场管理业务的开展情况、是否存在车位出租和出售的情况,若存在,说明收费及与业务的合同签订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对公司停车场管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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