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7
证券代码:873067 证券简称:田森股份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山西田森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允许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 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
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 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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