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3-05 00:13:12 股吧网页版
天朗节能: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03


证券代码:873069 证券简称:天朗节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天朗致达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临时股东大会: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2/3 时;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 1/3 时; 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 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股份数按股东提出
前述第(三)项股份数按股东提出 书面要求日持股数计算。
书面要求日持股数计算。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召集和主持。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