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0-10
公告编号:2022-019
证券代码:873071 证券简称:华东拆车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华东拆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0 月 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9 月 1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华东拆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亚轩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邬民江、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鑫广再生资源(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尚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一帆、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被告均为上海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2020 年 12 月 7 日,原告因故
暂停办理车管所所有业务。
2021 年 2 月,为按时落实“国三柴油车”补贴政策,在市商务委、市公安
公告编号:2022-019
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和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和协调下,将原告因暂停业务,积压未拆解的 2600 余辆报废的“国三柴油车”中的部分车辆分流给被告。双方签署了《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约定,原告将需查验拆解的国三柴油车(危险品运输罐车,水泥搅拌车及其他易燃易爆罐车等除外;下称,协议项下车辆)销售给被告,由被告按国三柴油车报废标准对于报废汽车进行查验、拆解,并将查验拆解相关资料交还至原告用于办理车辆注销及相关补贴工作。被告希望承接更多协议项下车辆,故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具体数量,以届时实际移交数量为准。
协议约定,交货地点为原告所在地以及周边 3 公里内相关停车场。
2021 年 2 月 19 日至 2021 年 3 月 10 日,原告将协议项下车辆在协议约定
地点交付被告,实际销售车辆为 1128 辆,被告将其过磅秤重,原被告双方按每台车辆重量乘以协议约定的 1400 元/吨的销售单价(其中 36 辆的销售结算单价为 1500 元/吨),并扣除约定废旧电瓶等杂项后,计算 1128 辆协议项下车辆的货款金额(不含税)。
2021 年 3 月 29 日,原告的相关负责人姜海阳通过微信,将协议项下的 1128
辆车辆的 10,059,452 元货款(不含税)结算清单,发送被告相关负责人费文磊。
2021 年 8 月 5 日和 2021 年 8 月 18 日,被告因业务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做
尽职调查和 2021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曾发询证函给原告,要求对上述10,059,452 元货款确认。原告对此予以认可,并按行业惯例注明被告还应承担税负。由此可见,双方对不含税的货款已无异议。
协议约定,在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被告以银行转账
形式将全额货款转至原告账户。2022 年 7 月 12 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全额增值税
发票(税率 3%),被告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收悉,合计货款金额 10,361,235.56
元。
经原告催讨,无果。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10,361,235.56 元(含 3%税率)。
2、判令被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29716.6 元(2022 年 8 月 1 日-2022 年 8 月
29 日),以后按日累计计算,直至付清为止。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协议真实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了协议约定义务,
被告对原告就双方协议项下的货款结算没有异议情况下,又拒不付款,严重
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除应支付协议项下货款外,还应赔偿逾期付款
损失给原告。为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10 条、579 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8 条
第 4 款,以及《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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