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证券代码:873074 证券简称:富士智能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已经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所发布的相关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其他员工应参照遵守。
第三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构成
第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或可能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原材料、燃料、动力或其他资产;
(二)共同投资;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五)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十三)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四)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原则
第九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二)关联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原则;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第十条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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