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873074 证券简称:富士智能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已经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为《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 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需
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 布。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 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 当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公司披露季度报告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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