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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9 18:36:41 股吧网页版
富士智能: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9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1 层(01-04 单元、10-11 单元)、10 层

邮编(P.C):510623 电话(Tel):020-37181333

传真(Fax):020-37181388 网址(Website):www.etrlawfirm.com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粤广信君达律委字第 4126-1 号
致: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开,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及现场见证,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 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 在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新青六路 3
号公司 5 栋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 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25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名,所持具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2,697,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人员除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也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鲁少洲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证,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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