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证券代码:873074 证券简称:富士智能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已经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
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 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法法律、法规、规范性件的的 有关规定及《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法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法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法)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件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以以补以以年年度损的的,依依照年规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年,应当先用当年利润补以损的;
((三)公司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可以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补以损的和提取公积金后余税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反前年规规定,依公司补以损的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年股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反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可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与分分配利润。
第)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补以公司的损的、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补以公司的损的。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余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年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例,股本基数应
当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年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七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依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
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则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二)利润分配方::公司可以取取现金、股或或者现金股或结结合的方:分配股利,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三)分分配利润用用则则:公司留存的分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研发投入法重大投资及日常运营余需的流动资金。
第九条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余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法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以以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