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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17 19:03:00 股吧网页版
富士智能: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7


证券代码:873074 证券简称:富士智能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对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
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内部环境以及宏观环境、政策法规持续变化,可能导致原有控制活动不适用或出现偏差,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公司将及时进行内部控制体系的补充和完善,为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公司战略、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障。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公司已经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公司已经建立起的内部控制体系在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建立与自身规模、业务模式及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状况和经营环境的变化不断优化,以合理保证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促进经营目标实现并提高经营效率和效
果。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及实施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合并报表范围的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3.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内部审计与监督、发展战略、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对外担保、信息系统、生产
管理、信息披露等内容。

4.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发展战略、资金活动、成本核算及费用管理、资产管理、采购业务、销售业务、财务报告、投资管理、对外担保、工程项目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要求的控制项目、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具体内容如下:

1.内部控制环境

(1)治理结构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有关监管部门要求,结合《公司章程》规定,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对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和企业内部各层级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等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的制度安排,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①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代表所有股东依法行使对企业经营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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