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六年四月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
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0 层、11 层(01-04 单元、10-11 单元)
邮编(P.C):510623 电话(Tel):020-37181333
传真(Fax):020-37181388 网址(Website):www.etrlawfirm.com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回复......4
一、问题 1.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4
二、问题 3.生产经营合规性......27
三、问题 9.募投项目合理性、必要性......55
第二部分 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更新......102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02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02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02
四、发行人的设立......10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05
六、 发起人或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105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08
八、 发行人的业务......108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10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13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18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21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22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22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23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123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24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26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26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26
二十一、 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27
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127
二十三、 结论性意见......130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5)粤广信君达首字第 4126-2-1 号
致: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富士智能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富士智能的委托,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5 年 12月 18 日出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北交所于 2026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本所律师对《问询函》中需要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的有关法律事项进行查验并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复;同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的报告期发生变化(报告期已更新为 2023 年、2024 年以及 2025 年),发行
人将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所
律师对发行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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