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3078 证券简称:津裕电业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天津津裕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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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议案》,根据《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要求,重新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尚需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津裕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天津津裕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需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基本商业原则;
(三)对于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五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监管部门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监管部门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
来 12 个月内,具有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购买、销售;
(五)代理;
(六)租赁;
(七)提供财务资助;
(八)提供担保;
(九)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赠与;
(十三)债务重组;
(十四)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五)购买或出售资产;
(十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关联交易的定价应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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