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3078 证券简称:津裕电业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天津津裕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议案》,根据《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要求,重新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尚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津裕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津裕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
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以及系统公司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系统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若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系统公司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系统公司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
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负责人,负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一) 董事
1、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3、 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投资者和媒体发
布、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 监事
1、 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2、 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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