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9-02
浙江家得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19 年 9 月 1 日第一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家得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运用,保障投资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及《浙江家得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
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公司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和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应当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股票发行方案
载明的事项保持一致,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不得随意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或“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账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在股票发行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
的资金。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二)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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