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3081 证券简称:心为心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心为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该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心为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浙江心为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心为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各项股东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按照前款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关联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章程第四十八规定的重大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五)审议批准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十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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