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3081 证券简称:心为心 主办券商:上海证券
浙江心为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心为心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心为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章程。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的活动。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选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择下列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一)要约方式;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 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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