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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7 16:07:42 股吧网页版
心为心: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3081 证券简称:心为心 主办券商:上海证券
浙江心为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4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心为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浙江心为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心为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各项股东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大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按照前款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公司上市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制定和修订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或者是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款前述标准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与《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的同一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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