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28
证券代码:873082 证券简称:民慧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民慧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2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民慧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民慧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充分利用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功能,规范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和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江苏民慧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履行审批程序,公司全资 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钢材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以保证原材料供应、公司正常生产为前提,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公司生产所用钢卷等商品进行套期保值,减少或规避价格波动带来的损失。
(二)公司进行期货交易,应增强风险控制意识,合理安排套保比例,对冲价格波动风险。
(三)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业务,只限于在境内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交易。
(四)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个人账户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六)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七)公司应具有与期货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自有账户,专款专用,期货交易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
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
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成立套期保值管理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首席运营官、
财务总监、供应链管理中心直接采购部负责人等组成,管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董事长为套期保值管理小组负责人,同时也是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人,在董事会授权框架内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
套期保值管理小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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