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证券代码:873085 证券简称:春晖园林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武汉春晖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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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春晖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武汉春晖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置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和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 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须经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第七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包括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第九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担保合同。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 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1、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2、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3、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三) 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四) 原则上公司不以抵押、质押方式对外提供担保,且担保形式应尽量争取为一般保证。
(五) 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主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六)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措施,并应对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承担能力进行严格审查。
(七) 加强担保事项的善后管理。专人保管合同档案,建立相应台帐,加强日常监督。同时保持与被担保企业的联系,索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掌握其经营动态,并将担保合同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十二条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 审议本次担保前十二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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